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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換手機號碼,隱匿下落;通過假離婚,將財產轉移他人名下,致使法院判決、裁定無法執(zhí)行。12月8日,宿松縣張某因涉嫌拒不執(zhí)行判決、裁定罪被宿松縣公安局依法執(zhí)行逮捕。
2013年5月,宿松縣人民法院對宿松縣張某與山東李某(女)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,判決張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歸還所欠李某借款86500元及利息。同年6月,李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,宿松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向張某發(fā)出了執(zhí)行通知書、財產報告令,責令某向申請人支付借款86500元及利息。同年10月,張某主動到宿松縣人民法院對應盡義務作出承諾,表示從2014年起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,但張某并沒有按承諾履行應盡義務,反而以更換手機號碼等方式隱匿自己下落。
2014年11月,宿松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交宿松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偵查。宿松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辦案民警通過大量工作,查明張某完全有履行應盡義務能力,其為規(guī)避執(zhí)行,以假離婚方式,將其經營的飯店及購買的轎車均登記于妻子名下,借此隱匿、轉移財產,致使法院判決、裁定無法執(zhí)行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(guī)定。今年10月,警方以張某涉嫌拒不執(zhí)行法院判決、裁定案,對該案立案偵查,并將其上網追逃。11月下旬,宿松警方在廣東東莞警方的協助下,將張某抓獲歸案。
通過與法院的密切協作,共偵辦拒不執(zhí)行判決、裁定案8起,打擊處理8人。此次被警方執(zhí)行逮捕的張某,男,39歲,宿松縣河塌鄉(xiāng)人,曾因犯票據詐騙罪被法院判刑五年。
目前,該案仍在審理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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